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45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專訴字第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45號原告統領工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陳楊花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陳福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福升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陳福升前於民國95年9月11日以「瓦斯熱水器強制排氣管結構改良」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08392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8年9月3日以(98)智專三
(一)03019字第0982054607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2月9日經訴字第0990605184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汪漢卿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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