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字第3號上訴人 朱國華 住花蓮縣花蓮市○○○○街○○○○號被上訴人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再字第3號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柒萬玖仟捌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扣除前繳新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