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0號10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1號原告 陳威銘 被告 何佳欣
吳峻隆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8年度中簡字第6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鍾貴堯
法官許曉怡法官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