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760號原告 童光寅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複代理人 余佳玲 被告 陳正希 被告 童伯約 被告 童伯炘 訴訟代理人 童凰芬 被告 童伯昆 被告 童瑤朋 被告 童伯祿 訴訟代理人 童立惠 被告 童伯達 被告 陳彥廷 兼訴訟代理人 陳建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書記官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