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自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自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遺棄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三七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遺棄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且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乙○○具狀自訴其妻即被告甲○○涉有通姦及遺棄罪嫌,且未委任律師為之,均違反前述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其中被告對配偶提起自訴之部分,係違背法律規定而無從令其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法官簡婉倫法官黃玉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林怡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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