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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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重上更二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4號上訴人 葉顏滿
葉天 從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 律師( 法扶 律師)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楊雨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且被上訴人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又再具狀提出證據資料而為主張,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6月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金緞
法官張家瑛法官張世展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高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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