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唐文龍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二、依法定格式提出債務人清冊(須詳載債務人名稱、住址、債權數額、種類、發生原因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附註:
債務人清冊之空白書狀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或至本院單一窗口索取。如無債務人,亦請陳報無債務人之事實。
三、提出聲請人母親之104年度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提出預定之還款計劃書(包括收入來源、必要支出、每期還款金額、還款總額及期數)。
五、提出聲請人最近三個月每月償還房貸及勞工紓困貸款各新台幣22,000元、3,000元金額之證明或存摺收支明細。
六、 陳明 聲請人之前配偶有無負擔未成年子女每月扶養費?若有,其每月分擔之金額為多少。
七、陳明聲請人及其母親、子女目前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如有受領,並須提出該部分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