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毒抗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毒抗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毒抗字第13號抗告人即被告 余政洲 上列抗告人因施用毒品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裁定(107年度毒聲字第41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余政洲是服用諾得膠囊與感冒藥,才被驗出有安非他命反應,確未施用安非他命,可以配合再驗尿,請再給予一次機會等語。
二、經查:抗告人余政洲於107年8月26日晚上7時10分許所採集之尿液,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依據酵素免疫分析法(EIA)為初步檢驗,並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確認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其中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830ng/ml,甲基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3140ng/ml等情,有該公司107年9月2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F-000000號)可稽。
又目前常用檢驗尿液中是否含有毒品反應之方法,有免疫學方法和氣相層析法兩類,尿液初步檢驗係採用免疫學分析法,由於該分析法對結構類似之成分,亦可能產生反應,故初步檢驗呈陽性反應者,需採用另一種不同分析原理之檢驗方法進行確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進行確認者,均不致產生偽陽性反應,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2年6月20日管檢字第0920004713號函1紙在卷可憑;又抗告人余政洲尿液檢驗結果,其中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830ng/ml,甲基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3140ng/ml,毒品成分甚高,應非服用藥物而來(服藥不會驗出毒品成分達3140ng/ml,頂多約300ng/ml左右),而是施用毒品所致,從而原審為交付觀察勒戒之裁定,核無不合,抗告人余政洲以服用感冒藥物未施用毒品為由,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簡志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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