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苗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苗勞簡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宏宇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建雄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號三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陳玲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