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二號
原告和家行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慧 被告彰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瑩輝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B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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