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93號聲請人 陳秀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陳秀雯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裁定後發生之本院一一三年度國審交訴字第一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害人配偶陳秀雯為本院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被告 侯日晴 共危險案件之被害人 鄭志學 (已歿)之配偶,聲請獲知本案之刑事訴訟資訊等語。
二、按強盜罪、擄人勒贖罪、人身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或其家屬,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7點之案件資訊;所稱審判中案件資訊,包含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前段、第3點、第7點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罪嫌,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案件審理中。本件係屬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前段所明列「人身侵害犯罪」之罪名(即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第1款第1目之「人身侵害犯罪行為: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者」),屬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之案件。聲請人聲請透過本平台獲知本案審判中案件資訊,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蔡政晏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趙雨柔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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