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72號聲請人 周麗雲 代理人 周淑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茂隆王若帆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聲請書狀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規定,載明應記載事項並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等,如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固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為證,惟未提出最新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亦未能確知系爭土地於聲請人設定普通抵押權後所有權人是否變更,即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是否合於法定要件不明,又相對人王茂隆已於民國99年6月22日死亡。因此本院於113年8月2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書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正「一、請提出花蓮縣吉安鄉東昌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全部完整姓名或稱謂、身分證字號均不得遮掩)二、承上,確認本件相對人為何人?(如有移轉變更,聲請狀所列之相對人應列不動產之現在所有權人,並增列債務人為關係人,相對人及關係人應有完整姓名及地址及身分證字號。)。三、相對人王茂隆業已死亡,若不動產之現在所有權人仍為王茂隆,並具狀更正相對人為王茂隆之繼承人,提出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王茂隆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四、請提出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以未拋棄繼承權之所有繼承人為相對人。五、請提出已通知或已催告債務人清償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等)。」此通知書已於113年9月2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是以系爭土地所有權是否有所變動,即現所有權人不明而無法確認正確之相對人。準此,本院依聲請人所提文書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就相對人難為認定且聲請人亦未補正,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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