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64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佳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麗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吳國聖法官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