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13號原告將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榮吉 被告上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誌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求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32,0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返還原告發票人均為原告、受款人均為被告、面額分別為389,550元、485,000元之本票2紙。」,其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932,005元,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874,550元,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合併計算為1,806,555元(計算式:932,005+874,550=1,806,555),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8,91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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