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95號原告 王吳貴花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建演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萬8092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2萬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被告呂建演戶籍謄本並補正其地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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