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77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鍾婉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壹萬叁仟貳佰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零柒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新台幣柒萬捌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陸仟零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日止,按月計付手續費新台幣壹佰壹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