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774號債權人 張賜德 債務人 余盈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盈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余盈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