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0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0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016號債權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理人 葉紹明 債務人 陳震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壹拾陸元(1)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每月依上開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壹拾陸元金額加收千分之二之違約金;(2)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依上開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壹拾陸元金額加收千分之二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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