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80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霖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3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霖鑫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應補充「採
尿同意書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108年度毒偵字第1368號)。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
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刑事
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
竟仍不知戒惕,再度違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罪,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
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
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
人,所生損害非大;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
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
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五、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筱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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