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54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游達龍
       游達隆
       游智凱
       游家欣
       游綉玉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游達龍、游達隆、游智凱、游家欣
、游綉玉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
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3,59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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