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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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23號原告 許登凱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 律師被告 彭立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8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路逸涵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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