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856號聲明人 楊馥瑄 法定代理人 戴雨萍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吳樹梅 於民國96年9月12日死亡,其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尚生存者有長男 吳彥德 、次女 戴慧蘭 、三女戴雨萍,其中戴雨萍已於96年9月20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准予備查在案(本院96年度繼字第1827號),惟吳彥德、戴慧蘭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足見本件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其親等近者並未全部拋棄繼承權,而聲明人楊馥瑄乃被繼承人之外孫女即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首揭規定,對被繼承人之財產並無繼承權,故其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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