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41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凱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凱建營造有限公司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89年3月6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號為250432號,內載金額新臺幣6,000,000元,未載到期日,經提示未獲兌現,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二、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7日命其於7日內提出相對人之住址,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然查聲請人於民國96年9月29日收受該裁定迄今仍未補正,其前揭請求,尚乏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書記官何武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