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調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調字第40號

聲請人 蕭柏生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相對人 王信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及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新竹市○○區○○路○段000○0號,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1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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