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訴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5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楊萬益法官柯雅惠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書記官葉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