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侵上訴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12號上訴人即被告0000-00000A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王通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