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11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內對照表)選任辯護人 王通顯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就關於修正前刑法第91條之1規定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黃建都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