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9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98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9月24日上午9時0分在本庭第
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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