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360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北簡字第2360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北簡字第23604號返還投資金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97年9月8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訴外人優適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優適公司
)業務代表,於民國94年12月間向原告誆稱優適公司接獲有
機園公司大量訂單,急需周轉金,若原告可提供資金,即可
加入優適公司之經營並可分配紅利。原告信以為真乃提供新
台幣(下同)30萬元予被告,作為淨水設備投資資金。詎被
告未交付投資相關合約,最後卻以優適公司開立之淨水設備
買賣收據作為矇混。95年9月4日另簽一紙憑據,敘明確已收
取原告所交付之30萬元,並協議以該筆款作為淨水設備銷售
紅利之取得權利等語。嗣後被告竟以實際尚未接獲有機園公
司該筆訂單為由拒絕提供紅利分配。原告乃要求被告返還全
部投資資金30萬元,被告卻置之不理,優適公司並已於96年
10月1日辦理解散登記,被告言明97年2月陸續攤還,亦未履
行承諾。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
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否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原告與被告係合作銷售,
原告如不滿紅利分配太少,應協助或自行銷售增加營業額。
被告在收到原告購買淨水設備8套後,亦依照原告指示安裝1
台在原告家中使用,其餘7套待原告銷售後通知被告前往安
裝。所收款項30萬元及雙方紅利分配方式均已書面詳載,原
告告訴被告詐欺,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等語置辯。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上開之事實,並提出淨水設備買賣收據、收款憑據
、優適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影本等件為證,惟被告以上開情詞
置辯。
四、經查:依原告提出之淨水設備買賣收據係記載優適公司表示
其於94年12月10日收到原告304,000元訂購淨水設備產品8套
。原告提出之收款憑據係被告表示其向原告收取30萬元,雙
方協議以該筆款項為淨水設備銷售紅利之取得權利,原告所
取得之權利為淨水設備自行銷售售價之30%,另取得被告在
優適公司取得淨水設備之銷售紅利50%,其中9%為原告之紅
利。依原告提出上開淨水設備買賣收據、收款憑據及優適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影本均無法證明原告主張被告有對原告詐欺
取得30萬元及被告言明97年2月陸續攤還之事實,且原告告
訴被告詐欺,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復有被告提出之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無據,應予
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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