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616號
上 訴 人 乙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富國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
求給付修繕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378,3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