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10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全球驗證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登記載:設台北縣板橋市○○路3
法定代理人 甲○○  起訴狀載:住台北縣中和市○○路716
           上訴狀載:住台北市○○路○○○巷○○弄5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矽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97年7月14日本院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97年7月18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自寄存
之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
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97年8月
20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遲至97年9月4日始行提起上訴,
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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