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8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9月15日確定,於民國92年2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6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事後以裁定單獨宣告之(刑法第96條修正理由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㈠施用第一級毒品、㈡施用第二級毒品、㈢竊盜、㈣違反電信法、㈤持有第一級毒品、㈥施用第一級毒品、㈦施用第二級毒品、㈧偽造文書、㈨偽造文書、㈩詐欺、偽造文書等罪,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
4月、5月、4月、3月、1年(減為6月)、8月(減為
4月)、10月(減為5月)、6月(減為3月)、3年6月、7月(減為3月又15日)確定。其中上開㈠至㈤部分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上開㈥至㈩部分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經與上開部分減刑後之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接續執行,於92年2月22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7年6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70022668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3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3月7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7年6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243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