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唐玉珠
羅欣華 被告 劉俊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訴字第16號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陳文貴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一夫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