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交簡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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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交簡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苗交簡字第21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介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年籍資料欄「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內有關於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法宣告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