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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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94、295號原告 賴家慧
黃詩云 被告 林瓊芳 上列原告賴家慧、黃詩云因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38號(原101年度交易字第718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等除請求慰撫金之非財產損害外,另各請求醫療費用、看護費用、薪資損失、財產損失等財產損害,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林美玲
法官李蓓法官鍾貴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