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原易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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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原易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易字第11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怡樺公設辯護人丁經岳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