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80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2807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