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124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勞訴字第12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589,9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9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