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健濠具保人張建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建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林健濠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張建嘉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林健濠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林健濠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高文崇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