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0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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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3049號債權人香港商華隆瑞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應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加拿大商睿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住居所地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