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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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667號債權人 宋蘭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社團法人台灣福田社會福利發展協會賴金町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513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社團法人台灣福田社會福利發展協會、賴金町發支付命令,查賴金町之戶籍地設於臺北市內湖區;社團法人台灣福田社會福利發展協會則設於高雄市前鎮區,此有賴金町個人戶籍資料、社團法人台灣福田社會福利發展協會設立登記資料附卷可稽,堪認債務人之住所地及登記址均非於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是本件聲請依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鈞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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