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9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字第9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9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佑萱選任辯護人邢建緯律師
陳婉寧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11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佑萱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鄭佑萱知悉大麻、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麥甲二乙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為下列犯行(無證據證明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總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亦無證據證明其持有第三、四級毒品之純質淨重各達5公克以上):
㈠鄭佑萱於民國110年5、6月間某時,在臺北市區某處,向不詳之人取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大麻膏1罐而持有之。
㈡鄭佑萱於111年3月初某時,在臺北市區某處,向不詳之人以
不詳代價購買大麻膏1罐,再將取得之大麻膏製作成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大麻餅乾7包而持有之。
㈢鄭佑萱於不詳時間,在臺中市區某處,以每包新臺幣(下同
)200元之代價,向不詳之人購買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大麻餅乾8包而持有之。
㈣鄭佑萱於不詳時間,在臺北市區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ADRIAN」之成年男子以每克1,200元之代價購買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大麻花10包而持有之。
㈤鄭佑萱於不詳時間,以不詳代價,向 楊富傑 (所涉販賣毒品
等部分,另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調查中)購買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㈥鄭佑萱於111年間某時,收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凱
文」之成年男子所交付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MDMA搖頭丸粉末1包、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毒品咖啡包1包、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錠劑1包、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MDMA搖頭丸(心型)1包、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MDMA搖頭丸(錠)而持有之。
㈦鄭佑萱於000年0月間某時,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
以每張郵票800元之代價購買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郵票2張而持有之。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鄭佑萱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被告與楊富傑、 鄭康迪 間之對話紀錄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大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蒐證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4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739號、111年4月25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740號鑑驗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7月28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5620號鑑定書。
三、論罪科刑:㈠大麻、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
非他命、麥甲二乙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具有成癮性、
濫用性,對人體健康及社會戕害甚鉅,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猶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404號卷第17至25、149至156頁、本院卷第32頁),且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並未流入市面,尚未實際危害他人,兼衡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暨其持有毒品之種類及數量、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檢出如附表「檢驗結果及重量」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4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739號、111年4月25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740號鑑驗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7月28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5620號鑑定書附卷可參,自應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直接用以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一併沒收之;另前開送驗用罄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㈡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2至18所示之物,尚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犯罪有關,自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鄭百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檢驗結果及重量1大麻膏1罐(含包裝罐1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毛重164.75公克(因檢品黏稠無法精確秤重)。2大麻餅乾7包(含包裝袋7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前淨重106.7公克,驗餘淨重106.15公克,空包裝總重6.94公克3大麻餅乾8包(含包裝袋8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前淨重193.5公克,驗餘淨重193.01公克,空包裝總重10.72公克4大麻花10包(含包裝袋10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前淨重19.73公克,驗餘淨重19.68公克,空包裝總重4.2公克5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淨重:0.8264公克驗餘淨重:0.560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6MDMA搖頭丸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淨重:0.2041公克驗餘淨重:0.164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2-氟-去氯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愷他命成分。7毒品咖啡包1包(含包裝袋1個)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淨重:1.9384公克驗餘淨重:1.516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8錠劑1包(含包裝袋1個)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淨重:3.2309公克驗餘淨重:2.7479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9MDMA搖頭丸(心型)1包(含包裝袋1個)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淨重:1.0760公克驗餘淨重:0.776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0MDMA搖頭丸(錠)1包(含包裝袋1個)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淨重:2.4846公克驗餘淨重:2.404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2-氟-去氯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愷他命成分。11LSD毒郵票2張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淨重:0.0416公克驗餘淨重:0.0193公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成分。12iPhone行動電話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13塊狀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檢品編號:B0000000檢出非屬毒品成分。14美國人包裝毒品咖啡包6包(含包裝袋6個)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淨重:1.9236公克驗餘淨重:0.975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1599%包裝毒品咖啡包1包(含包裝袋1個)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淨重:3.1827公克驗餘淨重:1.420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成分。16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淨重:0.3909公克驗餘淨重:0.367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17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淨重:0.1949公克驗餘淨重:0.174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丁酮成分。18iPhone行動電話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