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0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0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01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信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友啟間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該讓與通知性質固為觀念通知,惟本院究非讓與人或受讓人,並無義務代為通知。請於文到五日內提出已合法為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文件,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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