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2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2161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慧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一0號,中華民國一0二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偵字第五0九三號、第六九六七號、第七五三0號,移請併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偵字第五一六三號、第九四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莊慧筠因犯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二月,被告莊慧筠雖於民國一0二年六月十四日提起上訴,惟上訴書狀並未敘述理由而係載明上訴理由後補,經本院於一0二年八月十二日以裁定命被告莊慧筠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而本院裁定已於一0二年八月十五日送達於被告莊慧筠現服刑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由被告莊慧筠親自收受,惟被告莊慧筠迄至本院判決前之一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前皆未補正上訴理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被告莊慧筠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規定,依同法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王美玲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惠君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