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15號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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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Singapore916414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住同上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設同上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住同上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設址不詳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
住、居所不詳聲請人 謝諒 獲住、居所不詳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安分公司等間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2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17號裁定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補正 謝諒獲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及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以及經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及法定代理人、謝諒獲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原本,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1年12月5日所為101年度聲字第717號裁定,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狀漏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記載謝諒獲、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及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揆諸首揭說明,其所提起之聲請,書狀程式尚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黃豐澤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