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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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11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鎧瑞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