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37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林世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壹萬零玖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68,939元│94年6月30日起│20%│││││至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15%│││││至清償日止│││├──┼─────┼───────┼────┼──────────┤│002│49,316元│94年11月19日起│19.71%│暨自94年12月19日起至││││至104年8月31日││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止││息0.1971計算之違約金│││├───────┼────┼──────────┤│││104年9月1日起│15%│暨按年息0.15計算之違││││至清償日止││約金│├──┼─────┼───────┼────┼──────────┤│003│169,971元│94年12月16日起│20%│││││至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15%│││││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