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3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聖才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玉梅陳郁榕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之支票,受款人係「東源工程行」,故請更正本件聲請人為「李聖才即東源工程行」。
二、承上,發票人為「恒旺營造有限公司」,故請更正債務人為「恒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玉梅」。
三、請更正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民國107年6月
1日起算利息,並陳明計息利率為何(不得超過年息6%)。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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