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7號原告 陳張葉 上列原告和被告 陳東河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經核為新臺幣(下同)7,116,3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488元。至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二、被告陳東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附表:
┌─┬───────────┬──────┬────────┬──────────┐│編│標的│公告土地現值│占用面積│價額││號│○○○鎮○○○段)│(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68地號土地││1,326.69│3,051,387元││││2,300元│││├─┼───────────┤├────────┼──────────┤│2│69地號土地││1,767.39│4,064,997元│││││││├─┴───────────┴──────┴────────┼──────────┤│合計│7,116,3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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