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12號債權人 康弘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榮漳于心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蓋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件債權人對各債務人之請求權係各自獨立存在之債權,應分別繳納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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